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只因一时贪念,家住临沭县的马某盗窃他人30万元活期存折并支取了5万元,结果却受到了法律的严惩。近日,临沭县人民法院对该起盗窃存单案进行了审理,依法判决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13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。
现年40岁的马某系该县某公司职员。2008年1月26日晚,马某与公司经理高某一起共进晚餐,趁高某去卫生间之际,随手将其放在公文包中的一张30万元活期存折装进自己口袋,并于次日清晨让家人去银行最大限度地取现。因银行内部的防范机制制约,受托人一次性仅能从存单中取出现金5万元。
失主高某上班后翻检公文包发现存单被盗,随即电话向银行挂失并向公安机关报案。公安机关经过侦察审讯,将马某抓获归案。案发后,马某亲属将已支取的赃款退缴。
此后,公诉机关以马某涉嫌盗窃罪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。临沭法院审理后认为,马某所盗窃的30万元活期存单属于能即时全部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,存折面额应作为盗窃数额计算,属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。鉴于马某系初犯、偶犯,涉案赃款已由其亲属在案发后全部退还,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,可酌情从轻处罚,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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